2022-04-27 17:33当前位置:主页 > 香烟资讯 > >

假装扫码不付款诈骗香烟被抓获刑8个月

近日,双峰法院审结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初,王某甲在天青街道某商行假装以微信扫码的方式诈骗黄芙蓉王烟两条,初次得手后,王某甲潜伏了10余天观望,见事情没有败露,紧接着在14日、22日在天青街另外两家商行故技重施共诈骗三条黄芙蓉王香烟。在此之后,王某甲为了“规避风险”,将作案地点分散至县城其他区域。截至案发,王某甲作案13起,诈骗黄芙蓉王烟24条、白色新利群烟1条,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其诈骗的香烟价值为6140元。
 
3月下旬,王某甲在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家人代为赔偿了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读后,王某甲当庭认罪认罚,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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